欧盟的立法机构: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洲食品与药品议会(Council Parliament),法律体系分为法令(Directive)和法规(Regulation)两个层次,颁布的法令在各国采纳后对采纳的国家有效,颁布的法规则直接有效。 2002 年欧盟成立了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 EFSA)…………
欧盟的立法机构: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洲食品与药品议会(Council Parliament),法律体系分为法令(Directive)和法规(Regulation)两个层次,颁布的法令在各国采纳后对采纳的国家有效,颁布的法规则直接有效。 2002 年欧盟成立了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 EFSA),作为独立于欧盟其他部门的独立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建议。EFSA 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危险性评估,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包括与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植物健康、基本生产和动物饲料)提出科学建议。此外, EFSA 还对转基因饲料与共同体法规和政策有关的营养问题等提出科学建议。 欧盟生物安全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 欧盟负责生物安全水平系列法规管理的机构是第十一总司(负责环境、安全及公民保护); 相关领域的管理机构分别为第三总司(工业总司)、第六总司(农业总司)。 转基因生物体的运输由运输总司管理,科学、研究与开发总司、欧盟联合生物技术及环境系统、信息安全联合研究中心为研究开发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总司(负责消费者政策与消费者健康保护,和植物科学委员会负责用于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相关科技问题,以及可能影响人类、动物健康和环境的非食品,包括杀虫剂的生产。 1997年,欧盟改革了整个科技咨询系统,成立了一个科技咨询委员会和八个新的科学委员会。科技咨询委员会为欧盟理事会提供一切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科学咨询。八个科学委员会分别是:食品科学委员会;动物营养科学委员会;动物健康和福利科学委员会;与公共健康有关的兽医药科学委员会;植物科学委员会;化妆品和其它食品科学委员会;医药和医疗器械科学委员会;毒性、生态危害和环境科学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领域与转基因生物体安全有关的决策咨询工作。
欧盟在80年代末建立了生物技术法规框架。生物技术法规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水平”立法(Horizontal Legislation),涉及基因工程微生物在封闭设施内的使用、转基因产品的有目的释放和接触生物试剂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二是“垂直”立法(或称产品法规,Product Legislation),包括医药产品、动物饲料添加剂、植保产品、新食品和种子。此外,有关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也是此法律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欧盟已经制定了有关转基因生物的法规。欧盟制定了特别的法规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环境,同时为生物技术建立一体的市场。 1)经98/81/EC指令修订后的关于转基因微生物封闭使用的第90/219/EC号指令(Directive 90/219/EC)…………
欧盟在80年代末建立了生物技术法规框架。生物技术法规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水平”立法(Horizontal Legislation),涉及基因工程微生物在封闭设施内的使用、转基因产品的有目的释放和接触生物试剂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二是“垂直”立法(或称产品法规,Product Legislation),包括医药产品、动物饲料添加剂、植保产品、新食品和种子。此外,有关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也是此法律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欧盟已经制定了有关转基因生物的法规。欧盟制定了特别的法规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环境,同时为生物技术建立一体的市场。 1)经98/81/EC指令修订后的关于转基因微生物封闭使用的第90/219/EC号指令(Directive 90/219/EC):欧洲理事会发布于1990年4月23日,关于限制使用转基因微生物,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如实验室研究中)使用转基因有机物。指令提出了限制使用转基因微生物的措施,制定了转基因微生物的风险评估标准。对为了研究与产业目的而在封闭条件下使用转基因微生物惊醒工作作了规定。这也包括实验室中的工作。 2)关于转基因生物有意环境释放的2001/18/EC指令(Directive 2001/18/EC):发布于2001年3月12日,是一个“水平”指令,它同时管理者进行环境释放和投放市场的转基因生物。其第二部分指出将转基因有机物释放到除市场外的其他领域,如将转基因有机物释放到环境中进行试验时所要遵循的程序及要求。 3)第2001/18/EC指令第3部分:转基因有机物产品或含有转基因有机物的产品上市及在市场上的管理,包括种植、进口或加工成工业产品等情况下的管理。 4)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1829/2003条例:发布于2003年9月22日,管理着包含或由转基因生物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市场投放以及为消费者提供这类产品的标识,以及关于由GMOs制造或含有GMOs食品和饲料上市及在市场上的管理。(具体内容见欧盟转基因食品政策与管理分析) 5)第(EC)1946/2003号法令(Regulation (EC) No 1946/2003):关于GMOs的跨境流动(运输),对GMOs在成员国间无意识地流动(运输),以及出口到第三国家时进行监管。 6)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可追踪性和标识及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产品的可追踪性的第1830/2003号法令(Regulation (EC) 1830/2003):关于GMOs和转基因食品必需要达到标签和可追溯性的要求,引入了一个协调的转基因生物的追踪和标识系统以及能对有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和饲料进行追踪。 7)第65/2004号法令(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65/2004):由委员会发布于2004年1月14日,关于建立独特的转基因有机物标志系统,以便快速、有效地识别转基因有机物及转基因食品。 8)为执行1829/2003条例而制定实施细则的第641/2004号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641/2004):发布于2004年4月6日,制定了实施第1830/2003号法令在批准转基因食品时的具体参考标准,并规定了发布经过风险评估许可的转基因产品及技术的通告的具体细则。